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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签证及P签证区分明细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6tibet.com 字体:( )
O签证是为在科技、艺术、教育、商业及体育等方面的杰出人才设立的签证类别。O签证又分为O-1、O-2和O-3三类。我们先谈O-1签证。

根据移民法,不同专业的人士在申请O-1签证时,移民局要求的条款和标准也有不同。简而言之,对科技、教育、商业和体育方面的专业人员要求最高,对艺术方面的杰出人才要求最松。下面我们分而解释:

一、O-1签证

1、科学、教育、商务和体育人才

移民法规定,凡属科学、教育、商务和体育方面的人才,须是该专业领域出类拔萃的少数顶尖人物,才能符合O-1签证的条件。申请人必须提出以下证明材料:

(A)获得诸如诺贝尔之类的国际知名的大奖,或者

(B)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三种以上:
(1)获得过本专业国内或国际奖项;(2)专业协会会员;(3)专业杂志曾经报导过有关专业成就;(4)曾经评审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生作品,如带硕士生、博士生,参加博士论文答辩;(5)对其专业有学术等方面的贡献;(6)出版或发表过专业作品(论文、书);(7)在专业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重要职务;(8)高额薪水;(9)其它相关的证明材料。


2、艺术方面的人才

首先,艺术在此泛指各类艺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绘画、雕塑等美术艺术,其它观赏艺术、烹饪艺术、表演艺术等;而艺术专业人才不仅包括主要创作人员和演员,也包括其它技术人员,如导演、布景设计、音响设计、编舞、指挥、服装、化妆、甚至动物训练师等。艺术人才申请O签证,必须证明其在艺术方面杰出的贡献(distinction),因而应提出如下证明材料:

(A)曾经获得过(包括提名)诸如奥斯卡、艾美、Grammy(格兰米)或导演工会奖之类的大奖;

(B)或以下材料中的至少三项:
(1)曾在极有声誉(举出有关评论文章、广告、出版合同等)的演出中担任主要角色;(2)曾获得国内或国际的承认(专业评论文章、报导文章、专业杂志介绍文章);(3)曾在专业艺术团体担任过主要表演角色(专业杂志报导文章、专业人员的证明信);(4)商业演出成功的记录;(5)获得过专业团体、评论家、政府或者其它专业人士的推许与承认(如专业人士的推荐信);(6)高额薪金;(7)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3、电影、电视专业人才

电影电视专业人员在提出O申请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与上文艺术人才的材料并无二至。不同的是,移民局在审批电影电视专业人员时所采取的标准略为宽松。根据1994年8月移民局有关规定,电影电视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即可。因此,一些祇演配角的演员,也有可能获得此类签证,而诸如副导演、助理制片人、灯光师、化妆师,也有可能获得O签证。

4、O-1签证申请的手续

O-1签证首先要由美国方面的雇主出面向美国移民局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时,应提供美国有关方面(专业团体、工会等)表示同意的信件。O签证没有时间限制,但须每年申请延期一次。

5、J-1访问学者可转为O-1签证

虽然J-1签证的访问学者要受两年回国限制,不得转为其它工作签证,如H-1,也不得申请绿卡,但根据移民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访问学者可转为O-1签证,但须在O-1签证的申请批准之后离开美国重新申请O-1签证。

二、O-2签证

O-2签证是发给那些协助O-1签证人士工作的专业人才的,其中包括体育人才,如教练员、电影电视创作人员等。申请O-2签证的人员,应证明其具有专业技术和经验,为O-1人士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

值得一提的是,O-2签证与L-1、H-1签证一样,领事馆不会以所谓“移民倾向”拒绝签证,而O-1则有可能被以此拒签。

三、O-3签证


O-3签证是为O-1或O-2签证人士的家属(配偶和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准备的。
P:运动员和演员的签证

1990年通过的美国移民法设立了P类签证,这类签证是专门为来美比赛的运动员和演出人员设立的,其中P-1A签证为运动员所专有,而P-1B则为演员所专有。


一、申请的条件

1、凡是申请P-1A的运动员必须证明:

申请人来美是为了以个人或团体一员的资格前来参加国际承认的比赛活动,申请人需要提交与比赛主办单位签定的有效合同,并提交以下材料中的至少两种:

(1)以前参加同类比赛的有关文件;(2)代表国家队参赛的文件;(3)参加过美国大学或校际比赛;(4)美国体育团体负责人或国际体育协会负责人出具的有关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的运动队的资历;(5)申请人在国际比赛中的排名;(6)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团体获奖的证明材料。

2、运动员可以单独申请P-1A签证

与P-1A运动员签证不同的是,演员必须以演出团体名义集体申请P-1B签证。凡是申请P-1B的演出人员必须证明:1、该演出团体已经成立并定期举办演出至少一年;2、提出演出团体的全体人员名单及其参加该团体的日期;3、提出该演出团体国际知名度的证明材料,如获得国国际大奖或国际大奖提名。如没有获得过国际大奖,须提出以下证明材料中的至少三种:

(1)提出演出的海报、报导文章,证明该团体的名声;(2)报纸、专业杂志等有关该演出团体的报导;(3)过去演出的情况;(4)商业演出成功的证明材料,如票房、录音、录像等;(5)专业协会、评论家、政府机构等对演出团体的承认与评介;(6)该演出团体签订的演出合同。

虽然移民法规定申请P-1B的演出团体须国际间知名,但一般来说,如在本国属于一流的演出团体,则有条件申请。申请P-1B还需证明该演出团体来美的目的纯属参加有关演出。为此,申请人必须向美国移民局提交美国有关组织表示同意的信件。这一目的显然是为了保护美国本国的从业人员(P-1A运动员签证也需要提交类似的文件)。

二、申请手续

申请人应填写I-129表格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如果申请者不止一人,可在一起申请。在申请批准之后,如需更换人员,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连同新的名单及批准文件递交给美国领事馆。P-1签证可长达五年,并可延期五年。运动队则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最后,同H和L签证一样,美国领事馆不得以“移民倾向”拒绝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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